平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中国人民银行平凉市中心支行
平住建发〔2016〕1号
bt.bt365 中国人民银行平凉市中心支行
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各商业银行:
为了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获得预售许可证后竣工验收前出售,由承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保证金等各种款项。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对于防止开发企业非法挪用预售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 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工作要求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在当地商业银行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同一批次预售许可项目作为一个监管项目,一个监管项目只能开立一个资金监管账户。项目预售过程中,开设资金监管账户的商业银行(下称“监管银行”)原则上不得变更。
(二)商品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下称“监管机构”)与监管银行紧密协作负责监管,做到专款专户、专款专用、全程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防止工程烂尾等现象发生。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必须与监管机构、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必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并与购房人约定将全部购房款直接存入该监管账户。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注明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并未约定全部购房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的,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将全部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的,监管部门不予办理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四)监管银行要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入、支出台账,按季出具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收缴、支出(金额及用途)情况对账单。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每季首月15日前,将建设工程完成的形象进度以及监管银行出具的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报送监管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按季度编制用款计划,并按计划分批次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用款计划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完成情况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制定。
(六)监管机构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资金使用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拨付资金证明,监管银行依据监管机构出具的资金拨付证明支付资金。不符合条件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不予拨付通知书。
三、认真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体责任
(一)各县(区)住建局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务必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担当,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抓好辖区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对商品房预售款未全部进入监管账户、未按规定使用预售款的,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使用预售资金,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各商业银行要配合市、县区住建部门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不实证明材料,骗取工程建设资金、擅自截留挪用购房人预购房款或者不将购房人预购房款存入资金监管账户的,要及时告知住建部门,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三)对监管部门不按照本通知要求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造成开发商挪用资金、“携款潜逃”,工程烂尾,侵害农民工和业主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商业银行违规擅自划转监管资金,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追回款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相关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或不实资料,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市住建局会同人民银行,对各县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bt.bt365 中国人民银行平凉市中心支行
2016年4月6日
bt.bt365办公室 2016年4月6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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