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精神,确保完成与省政府签订的住房保障工作责任目标和市政府为民措办的实事,有效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建立购租并举的城镇住房制度,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1.开工任务。全市实施城镇棚户区改造8386户,开工率100%,主体竣工率达到60%以上(各县区具体任务和项目见附件1、附件4)。
2.基本建成任务。全市基本建成公共租赁住房和城镇棚户区改造5193套(户),基本建成率100%,分配入住率达到60%以上,其中:城镇棚户区改造3716套(户)、公共租赁住房1477套(各县区具体任务和项目见附件1、附件3、附件4)。
3.公租房分配入住任务。全市2013年底前开工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并轨前廉租住房)分配入住1039套,完成率达到100%,累计分配入住率达到90%以上(各县区具体任务见附件2)。
4.新增租赁补贴。新增发放租赁补贴1574户,补贴标准为6.5元/人·月·平方米(各县区具体任务见附件1)。
二、资金筹措
项目概算总投资149亿元,2016年计划完成投资43.6亿元。主要筹资渠道是:
(一)争取中央、省级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内配套基础设施投资。市、县(区)发改、财政、建设部门要加大与上级有关部门的对接,精心谋划棚改项目和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最大限度争取和利用中央、省级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内配套设施投资。
(二)积极争取开发性金融贷款和专项债券基金。从2016年起,棚户区改造开发性金融贷款全面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各县(区)应根据棚改目标任务,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本地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管理办法。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选择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向国开行、农发行积极争取棚户区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开发性金融贷款。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并按协议要求向提供棚改服务的实施主体支付。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县(区),可通过省人民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并优先用于棚改。同时,要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积极争取各类商业银行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
棚户区改造专项建设基金是弥补项目资本金缺口有效的途径,要加强项目谋划,完善项目申报资料,加强项目对接,积极争取专项债券资金,用于弥补棚改资金。
(三)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各县(区)政府要充分利用好中央财政扶持政策和金融支持政策,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和运营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要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际情况,扩大融资渠道和融资范围,加大市场化运作力度,重点要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配置信贷资源,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项目。继续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
三、政策支持
(一)城镇棚户区改造
1.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包括城市棚户区、城中村、危旧住房、非成套住房(包括无上下水、北方地区无供热设施等的住房)改造和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并将棚户区改造政策支持范围扩大到全国重点镇。同时,要综合考虑商品住房库存情况和居民意愿,按照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的目标作好项目安排,把目标落实到具体项目;商品房库存较多、消化周期较长的县区,原则上停止新建安置房,对棚改居民全部实行货币化安置。
2.要按照“大配套”的思路,将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地下综合管廊(管沟)、停车库(场)、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与棚改项目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并通过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工作模式,获得开发性金融贷款授信,全力争取专项建设基金,弥补项目资本金不足。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2016年,国家已全面停止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基本住房保障由实物配租(配售)与租赁补贴相结合逐步转向租赁补贴为主,在健全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基础上,建立购租并举的城镇住房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保障范围。
2.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完善住房制度体系,建立租赁补贴保障制度,适度提高保障对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采取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补贴的方式,进一步有效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三)规划布局
根据《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市旧城区改造有关扶持政策的意见》(平政发〔2013〕24号)等文件精神,对中心城市、各县(区)县城、重点镇人口密度较大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安置项目,在城市规划允许的前提下,规划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依法适当提高容积率,合理调整建筑退线距离,适当放宽日照要求,适当放开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安置项目的户型和面积限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项目建设的积极性。
(四)用地保障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城市规划、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规模,对落实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年度任务所需用地应保尽保。商品房开发用地规模过大的县(区),要研究制定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允许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将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为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对列入当年和下一年度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项目计划的建设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审批权限随报随批。
(五)项目前期手续办理
各县(区)有关部门要加快棚户区改造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工作,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和“联审联批”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实现项目审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一站式”服务,确保符合规定的项目随报随批,及时开工建设。
(六)税费减免政策
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减免规定;要严格落实《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和省级出台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要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予以支持,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压缩棚改成本,加快项目实施。
四、进度要求
第一阶段(1—4月),启动前期工作。签订目标责任书,制定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完成房屋勘丈、入户调查摸底,启动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并及时办理安置楼项目前期手续,包括可研批复(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等项目程序,4月底前全面开工建设。
第二阶段(5—10月),全力抓好项目进度和工程质量。到10月底,棚户区改造土地房屋征收力争达到70%以上,确保开工项目主体竣工率达到60%以上,基本建成项目达到建成标准,及时做好竣工项目的验收备案。同时,加强分配管理,提前制定分配方案,提高分配入住率,并按季度足额发放租赁补贴。
第三阶段(11—12月),项目督查和年终考核。重点督查各县(区)2015年度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进度、资金落实和使用、工程质量;核查2013年以来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竣工验收及保障对象分配入住情况。按照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办法,对各县区2015年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年终考核,同时迎接省政府考核。
五、保障措施
(一)坚持法治思维,强力推进土地房屋征收。一要严格履行法定的征收程序,严格遵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规定的法定程序,开展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房屋征收的主体必须是县(区)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管理部门,禁止“毛地”出让;二要严格履行信访和行政复议程序,健全房屋、土地征收信访工作责任制,加快建立上下贯通的信访信息系统,积极探索征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引导被征收人运用行政复议、诉讼的方法依法理性维权;三要运用司法程序解决棚改难题,用好征收补偿决定、强制搬迁等法律手段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对拒不执行房屋征收决定,影响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进度的,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决,对拒不执行裁决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四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标准一以贯之。切实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一碗水端平”,从丈量、计算、签订协议到征收户的房屋面积、评估结果、补偿标准、补偿金额等内容,全部在公示栏公开,全方位接受群众监督,决不允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和腐败行为;五要积极做好被征收人的思想动员和宣传解释工作,在征收过程中,通过网站、电视、报纸、手机短信、宣传册子、宣传标语等宣传方式开展政策宣传,同时组织征收人员深入现场和重点户,上门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召开被征收人动员大会、居民(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发挥居委会、村社等基层组织的积极作用,引导全社会关注棚改、参与棚改、支持棚改。要叫齐一个声音、树立一处导向、营造一种氛围,推动棚改工作顺利进行。
(二)健全完善制度,规范工作运行。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分配管理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2〕106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风险防控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60号)和《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平政办发〔2014〕103号),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工作制度,规范和严格住房保障全过程和各个环节的管理,全面落实住房保障建设、质量、分配、管理、运营等制度,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严格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保障房源、分配过程和分配结果“三公开”,着力提升保障房后续管理水平。
(三)超前统筹安排,强化协作配合。要及早着手,超前谋划棚户区改造项目,提前启动规划选址、立项审批等项目前期工作,尽早做好贷款融资、征收安置难度较大的工作,切实加快项目进度,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应尽量提前开工建设,提前开展前期工作,为项目实施争取主动。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各司其职,各尽其职,开通“绿色通道”,做到快捷、高效。主要职责如下:
市、县(区)发改委(局):负责争取中央、省级预算内安排的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审查、审批、上报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确定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负责跟踪落实。
市、县(区)财政局:负责争取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和政策支持,配合住建部门搞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
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拟定棚户区改造土地供应政策,负责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用地的上报、审批和供应;房屋征收过程中,依法收回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
市、县(区)住建局、规划局:负责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棚户区改造住房的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等工作。负责做好项目用地规划选址、项目建设的总平、立面、单体方案审批以及出具项目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为符合条件的项目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县(区)审计局:负责对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运行的审计监督。
市、县(区)监察局:负责对棚户区改造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购买棚改服务承接主体:主要负责与国开行、农发行等相关部门对接落实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用款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国开行贷款项目的资金使用到位。
(四)加强督查调度,提高工作效能。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分解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尽快落实建设用地和资金,抓紧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确保4月份全面开工建设。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项目开工、工程进度、质量、资金到位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指导,定期对项目建设进行督查调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五)实行考核问责,推动工作落实。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甘肃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办法》(甘政办发〔2013〕181号)和《平凉市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办法》(平政办发〔2014〕105号),强化县(区)政府的主体责任,健全住房保障工作考核评价及问责机制。 对推进住房保障工作不力的县(区),市政府对县(区)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
六、责任落实
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协办单位: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民政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