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平凉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
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根据《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08〕78号)和《甘肃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甘房改组发〔2007〕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有关政策
(一)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市场准入制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以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间为起点计算),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必须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期间政府免收的相关规费,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按下列规定缴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期间政府免收的相关规费:
1.按照上市成交额的1.5%补缴土地出让金,成交额不得低于市地税局的计税价格(市场评估价)。
2.补缴免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50元/平方米和人防费23元/平方米。
(四)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契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以及交易服务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费由市地税局统一征收,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上市交易。
1.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
2.未按照规定向政府补缴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费的。
3.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产权共有人不同意上市交易的。
4.违反规定出租、出借以及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5.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限制其房地产权利的。
6.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上市交易的情形。
(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申请人及其配偶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租住公租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
二、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程序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房屋所有权人(含共有权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婚姻证明。
3.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
4.房屋共有权人同意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市房地产管理局在收到申请人提出上市交易申请及相关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意见书》。
(三)申请人与受让人双方按照规定向市地税局补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期间政府减免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费,按规定缴纳其他相关税费。
(四)申请人与受让人一起,持《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意见书》等相关资料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住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产权变更为全产权的商品房。
(五)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监督管理
(一)采用欺骗手段,将不得上市交易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者私下交易、倒卖经济适用住房牟取暴 利的;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获取保障性住房的,按照《甘肃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中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自本实施意见实施后,凡新建经济适用住房类型的保障性住房,全部实行共有产权管理,在销售环节界定产权比例,具体参照廉租房共有产权比例界定办法执行,5年后上市交易的,按评估的计税价格×政府产权比例收取政府收益。
(四)本实施意见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实施,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工作。
(五)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平凉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管理。各县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县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方案。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