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依据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
办理主体 |
bt.bt365(主体) |
许可范围 |
平凉城区 |
受理条件 |
无 |
申请材料 |
1.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一式两份);
2.购房发票、缴税发票(验原件留复印件);
3.购房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4.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出具的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必须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两个工作日内完成。 |
法定时限 |
2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管理科 |
年审或年检 |
无 |
办理地点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大厅窗口 |
联系电话 |
8223984 |
服务表格 |
无 |
常见问题解答 |
略 |
监督电话 |
82239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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