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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建设〔201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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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静宁县泰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资质到期换证的批复
静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静宁县泰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资质到期换证的报告》收悉,根据建设部第164号令《物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省建设厅(甘建房〔2004〕316号)文件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批准静宁县泰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资质到期换证。
二、物业服务企业可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业务。
物业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经营,亮件收费,照章纳税,接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归口管理,并按时参加年检;重视和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物业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等”的服务;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和平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对所接手的物业小区认真组织查验,确保没有遗留问题,同时要严格按照规定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将收取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到区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专户银行,真正维护好业主的共同财产权益。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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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29日
共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