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和《甘肃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取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通知》(甘墙办发[2017]8号)精神,从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备案日期在2017年4月1日前的项目,具体以《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为准,按照原规定标准,做好缴纳基金及办理减免相关工作。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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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日